破产抵销;禁止抵销;追回债务人财产

论破产抵销权纠纷在追回债务人财产中的运用

破产抵销制度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区别于民法上的抵销,后者主要在于简化债的清偿程序,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而前者在后者基础上作了一定的扩张和限制,随着抵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增多,因为抵销过程中可能涉及影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权益,关于抵销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加,尤其当抵销一方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追回债务人财产,保证债权人权益整体公平公正,在核查资产过程中一旦发现债务人破产受理前可能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在破产受理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主张抵销无效的诉讼。截至 2023年 12 月 1 日,以“破产抵销权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相关案件共检索到 509 件,通过比较不同案例,可以发现管理人在通过破产抵销权纠纷限制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