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我国职工“过劳死”法律问题的建议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民众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增多,与此同时带来的,是劳动力不足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困境。为了缓解这一困境,增加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负荷成了企业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上海唐英才“过劳死”首案发生起,“过劳死”案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然而我国在职工“过劳死”方面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没有与之相关的专门立法,仅有些笼统的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条文,例如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和工时限制等,有关“过劳死”的认定标准、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和赔偿制度更是缺失,这使得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生命健康权遭受了重大侵害却得不到有效的赔偿。仅凭这些模糊的法律条文,对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过劳死”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本文对我国“过劳死”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关建议,从科学界定“过劳死”再到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从事前的预防措施到事后的救济,层层深入构建一套系统的职工“过劳死”法律规制体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键词: 劳动法;过劳死;工伤保险
作者:王瑞瑞
作者单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山西 运城 044000)
刊名:《魅力中国》
年,卷(期):2024年5期
页码:157-159
万方数据
  由 万方数据     知识聚合服务平台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