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力中国
CN:41-1390/CISSN:1673-0992年,卷(期):202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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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项目管理人解除使用权转让合同后的债权性质探讨
中文摘要:三产项目是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村集体经政府部门依法批准并取得用于商住、办公、旅游以及文体娱乐的集体土地。该集体用地的开发利用模式可划分为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在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模式下,合作方则自筹资金完成建设、在合作期间拥有项目的自主经营权(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合作期满后建筑移交给村民、使用期间向农村集体组织支付土地租金。合作方进入破产后,如管理人决定解除未支付全部价款的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使用权受让人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还是共益债权?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有关案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
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预付租金;不当得利;共益债务
作者:张钊伟 香海港
作者单位:(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广西 南宁 530028)
刊名:《魅力中国》
年,卷(期):2024年10期
页码:24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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